申请执行人仲崇杰申请执行人仲奇志申请执行人仲惟进申请执行人仲少顺被执行人孙方军被执行人陈洁本院(2013)开民三初字第177、181、185、2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给四位申请人苹果款共计4004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7元及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沙窝孙家居民委员会有补偿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洁、孙方军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沙窝孙家居民委员会的补偿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刘来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