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新泰市石莱供销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裁定书

(2014)新民破字第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新泰市石莱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宝俊,该合作社主任。

2013年12月27日,新泰市石莱供销合作社以企业资不抵债,无力恢复生产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新泰市石莱供销合作社位于新泰市石莱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49年2月成立,注册资金42万元,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失去经营条件歇业。现有在职职工47人、退休33人、退职2人、遗属7人。占用划拨土地56.47亩。经审计截止至201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652540.73元,总负债7268858.77元,资产负债率439.86%。

本院认为:新泰市石莱供销合作社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对其破产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新泰市石莱供销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鞠万仿审判员:马光辉审判员:薛宗奎

书记员:朱光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