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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恒巨铝业(白山)有限公司破产终结裁定书

(2013)白山破字第1-7号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4-12-30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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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恒巨铝业(白山)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长安大街**天成大厦**。代表人:姜平贤,经理。2014年12月23日,恒巨铝业(白山)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递交申请,提出已按照本院(2013)白山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确定的分配方案第一次分配工作完毕,请求终结恒巨铝业(白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恒巨铝业(白山)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已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完结,其提出终结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本案存在诉讼未决情况,管理人还应当继续执行管理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恒巨铝业(白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二、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高明义代理审判员:孙卓代理审判员:刘巍丹

书记员:芦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