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毛振才,男,1962年5月30日生。救助申请人:王光香,女,1963年4月26日生。
毛振才、王光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毛振才、王光香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2012年4月25日,毛振才、王光香的女儿毛亚丽被其前夫刘树海杀害,刘树海犯故意杀人罪,经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判处刘树海赔偿毛振才、王光香经济损失17098.5元。女儿被害后,毛振才、王光香夫妻二人承担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王光香患上了糖尿病综合症,毛振才患有肾病、心脏病。二人无职业,没有经济来源,因病手术花费8万余元,生活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的规定,请求给予救助154657.8元。毛振才、王光香提交了以下材料:1、2017年11月15日,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2、2017年10月28日,白山市倪太医院的《出院诊断书》;3、2017年8月8日,白山市倪太医院的《诊断书》;4、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白山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吉06执88号执行裁定书。现查明,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树海与被害人毛亚丽因离婚后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树海将毛亚丽杀害。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白山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树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树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振才、王光香经济损失17098.5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树海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羁押于公主岭监狱服刑,其已无经济来源,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吉06执88号执行裁定,终结(2013)白山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因刘树海无赔偿能力,上述判决民事部分未赔偿到位。另查,被害人毛亚丽系毛振才、王光香唯一子女。现毛振才患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王光香患糖尿病,系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低保家庭,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现毛振才、王光香已向本院承诺在申请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并出具息诉罢访承诺书。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毛亚丽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该案虽然判决刘树海赔偿毛振才、王光香各项损失17098.5元,但因刘树海无力赔偿,毛振才、王光香无法通过诉讼弥补其损失,导致毛振才、王光香家庭贫困加剧。毛振才、王光香现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且其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给予其救助17000元,以解决其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毛振才、王光香司法救助金17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