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本院根据江苏九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新诺建材有限公司、潍坊顺昱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决定书
(2015)寒商破字第1-1号
- 审理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案由与程序
- · 破产
- 裁判日期
- 2014-12-26
- 地区
- 寒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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