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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破(预)字第1-1号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4-12-19
地区
宁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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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史克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

审判长:张成令审判员:刘文华审判员:丁建国

书记员:王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