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债权人):郑学志,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5-1号2-4-2,身份证号码:210114197311113665。被申请人(债务人):沈阳汉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前民村。法定代表人:王玉震,该公司经理。2013年7月3日,郑学志以沈阳汉科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对沈阳汉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郑学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汉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委托代理人:张明春,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喜晶,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申请人郑学志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徐扬代理审判员:何阳代理审判员:马晨光
书记员:李芳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