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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新泰市天宝供销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裁定书

(2014)新民破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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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新泰市天宝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福生,该合作社主任。

2014年1月2日,新泰市天宝供销合作社以企业资不抵债,无力恢复生产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新泰市天宝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在新泰市天宝镇一村,1989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230000元,营业执照号:370982018004326,经营范围为布匹、百货、针织、其他食品、五金、家用电器、农副产品、化肥、农膜、建材批发、零售和生活性废品收购等。现有在册职工160人,其中,在职职工92人,离退休68人,另有退职职工5人。经清查,截止2013年6月30日,该企业资产4339207.26元,负债17692889.9元,资产负债率为407.74%,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新泰市天宝供销合作社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对其破产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新泰市天宝供销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广珍审判员:于东忠审判员:巩磊

书记员:朱光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