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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锋与张道智、尹万金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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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锋。被执行人张道智。被执行人尹万金。(系张道智岳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道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271.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剑平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