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北路**。法定代表人:刘红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思青,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斯。被执行人高海修。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占臣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