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金业明与周以龙执行裁定书

(2014)淮执字第000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业明。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以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以龙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以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以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