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业明。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以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以龙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以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以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金业明。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以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以龙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以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以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潘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