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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安高与宫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4)淮执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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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安高。被执行人宫伟。被执行人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永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宫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宫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宫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宫伟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缴纳的保证金20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