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安高。被执行人宫伟。被执行人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永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宫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宫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宫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宫伟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缴纳的保证金20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