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浩,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杨海波,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海波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海波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有保证金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杨海波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的保证金1624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