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家焕,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黄学太,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学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学太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学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学太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黄学太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