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二聪,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立荣,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李军利,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立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立荣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立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立荣的存款人民币2767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