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家稳(曾用名李稳当)。被执行人胡巧侠。
解除对李敬华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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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家稳(曾用名李稳当)。被执行人胡巧侠。
解除对李敬华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