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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家稳与胡巧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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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家稳(曾用名李稳当)。被执行人胡巧侠。

解除对李敬华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