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怀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组织机构代码15006372-8。法定代表人:金文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0)淮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