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德芹,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吴利昌,农民。被执行人林永军,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利昌、林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利昌、林永军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利昌、林永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林永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