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德美。被执行人陈克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克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克忠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克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克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