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倪兵。被执行人夏如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夏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如珍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如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夏如珍与其夫赵锡明共同共有存放在赵锡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34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