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无锡宏大物流有限公司与周志标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锡宏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创四路****。法定代表人:曾景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志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周志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志标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志标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周志标与其妻苗凤玉共同共有存放在苗凤玉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志标与其妻苗凤玉共同共有存放在苗凤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