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温丽丽,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家化,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淮执字第00210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温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温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张树兵执行员朱占臣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