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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丽与温丽丽、李家化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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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温丽丽,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家化,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淮执字第00210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温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温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张树兵执行员朱占臣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