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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桂春与李涛执行裁定书

(2012)淮执字第0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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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桂春,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李涛,男,1969年12月14日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铜陵监狱七大队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的(2007)淮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涛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832.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