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小林。被执行人施长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施长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长喜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施长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施长喜与其妻代克群共同共有存放在代克群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施长喜与其妻代克群共同共有存放在代克群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695.9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