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祥儒与杜进军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2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祥儒,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杜进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淮执字第001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进军与其妻子吴小丽共同共有登记在吴小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99.40元,现因被执行人杜进军已主动履行了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杜进军与其妻子吴小丽共同共有登记在吴小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99.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万功培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