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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玉秀、陈志莹等与张黄、胡军等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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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玉秀,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陈志莹(曾用名陈之莹),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瑞,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赵兰英,女,193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黄,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胡军,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史文启,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7536-X。法定代表人:陈宝华,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淮执字第0014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张黄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赔偿款人民币137240.7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黄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赔偿款人民币141061.95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张树兵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