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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强、刘继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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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北路**。法定代表人:刘红鹰,总经理。

代理人:谢继坦,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刘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陈强、刘继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强、刘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陈强有与其妻刘国艳共同共有存放在刘国艳名下的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强与其妻刘国艳共同共有存放在刘国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