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松琴。申请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孙志高。被执行人蚌埠永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法定代表人李跃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孙志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志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志高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志高拥有坐落在蚌埠市蚌山区奋勇街二区1栋3-7-3号房屋一套(证号:2108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志高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蚌山区奋勇街二区1栋3-7-3号房屋一套(证号:210833)。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