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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传红与张国旭执行裁定书

(2012)淮执字第0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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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传红,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闻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本宽,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国旭,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蚌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国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旭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国旭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