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怀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邵天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邵天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天江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天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邵天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9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