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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怀功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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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怀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邵天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邵天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天江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天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邵天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9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