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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虎年与于喜、席天龙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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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虎年。被执行人于喜。被执行人席天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7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于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喜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于喜与其妻郑兰共同共有存放在郑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925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