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林芳。被执行人周宝月,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宝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宝月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宝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宝月的存款人民币12862.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