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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洪登飞与万德宝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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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登飞。被执行人万德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万德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德宝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万德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德宝的妻子张绍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万德宝与其妻子张绍云共同共有登记在张绍云名下的银行存款1631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