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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云飞与周辉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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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陶云飞,无业。被执行人周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辉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辉所有的皖C号东风大力神混凝土搅拌车登记在蚌埠市都帮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周辉所有登记在蚌埠市都帮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号东风大力神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