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杰,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被执行人:邢桂荣,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8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桂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桂荣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邢桂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桂荣存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