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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杰与邢桂荣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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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唐杰,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被执行人:邢桂荣,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8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桂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桂荣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邢桂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桂荣存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