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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高素婷与张连超、张明超执行裁定书

(2012)淮执字第0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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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素婷,女,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连超,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明超,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陆万零陆佰柒拾贰元壹角壹分(¥60672.1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万功培

书记员:许永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