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育购,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福昌,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运世,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庆国,区长。委托代理人:常合兵,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钧,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育购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2011年7月15日采用强制措施对其造成损失371580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育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育购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权审判员:薛铁代理审判员:孙大鹏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