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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2

陈育购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2)淮行赔初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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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2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陈育购,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福昌,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运世,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庆国,区长。委托代理人:常合兵,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钧,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育购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2011年7月15日采用强制措施对其造成损失371580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育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育购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权审判员:薛铁代理审判员:孙大鹏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