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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凯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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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蒋凯。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诚镇姥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处有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处的工程款人民币28917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剑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