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懿。被执行人岳保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岳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保华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岳保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岳保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