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苏苏兴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兴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铜山县大许镇大许食品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单昌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崔海堂,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0)淮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崔海堂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海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崔海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海堂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