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素华。被执行人王松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松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松涛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松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划拨被执行人王松涛与其妻司郢共同共有的储蓄在司郢名下的银行存款8667.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剑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