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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红玲与纪贤顺执行裁定书

(2012)淮执字第00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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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红玲,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纪贤顺,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纪贤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贤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纪贤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纪贤顺的存款人民币171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