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红玲,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纪贤顺,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纪贤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贤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纪贤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纪贤顺的存款人民币171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