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富庆。被执行人秦延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秦延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延正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延正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延正与其妻沈夕琴共同共有存放在沈夕琴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