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海峰,系蚌埠市先峰胶合板厂业主。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703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