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北路**。法定代表人:刘红鹰,总经理。
代理人:谢继坦,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刘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强、刘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强、刘继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强、刘继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1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