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力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9895852-7。法定代表人:刘红鹰,总经理。
代理人:谢继坦,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刘继,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淮执字第0016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强与其妻刘国艳共同共有存放在刘国艳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本院需对该被冻结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强与其妻刘国艳共同共有存放在刘国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4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