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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云飞与周辉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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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云飞,无业。被执行人周辉,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周辉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C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王琳助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