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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秀坤与李义芳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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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秀坤。被执行人李义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义芳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义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义芳名下有皖C号小型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李义芳所有的皖C号小型客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剑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