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秀坤。被执行人李义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义芳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义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义芳名下有皖C号小型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李义芳所有的皖C号小型客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剑平
书记员:唐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