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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磊与陈二聪、陈立荣等执行裁定书

(2012)淮执字第0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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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二聪,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立荣,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李军利,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二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二聪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二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二聪与其妻叶甜甜(身份证号)拥有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二聪与其妻叶甜甜共同共有登记在叶甜甜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C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王琳助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