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玉柱。被执行人吴好昌。被执行人朱锤炼。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锤炼名下的银行存款1379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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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陆玉柱。被执行人吴好昌。被执行人朱锤炼。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锤炼名下的银行存款1379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审判员:万功培
书记员:潘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